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组成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保护、利用、监管、执法等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