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组成的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保护、利用、监管、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