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立海岸带向海一侧生态脆弱区的监测与评价机制,开展底栖贝类、鱼类等底栖生物及产卵场普查,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培植近海渔业资源。

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应当根据生态容量与环境承载力控制规模,规范养殖方式。

养殖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准的范围、方式进行养殖生产,限制养殖规模和密度,防止养殖自身污染。

陆域水产养殖集中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有序淘汰低端粗放养殖,控制和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利用。

鼓励发展离岸式水产养殖和海陆接力式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