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滩涂,不得非法开采海沙、贝壳砂资源,不得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及沿海防护林地内从事砍柴、放牧、采土、采药、挖塘、打井、修坟、烧荒、野炊等活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