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金融支持,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健全信贷资金投向革命老区的激励机制;支持在革命老区发展涉农普惠保险、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