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金融支持,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健全信贷资金投向革命老区的激励机制;支持在革命老区发展涉农普惠保险、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