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闽东地区建立的革命根据地为闽东苏区。 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