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采取取消通关便利、取消减免税进口货物买卖资格等措施予以联合惩戒;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