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污水处理相关信息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