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川产道地中药材适宜种植、养殖区域,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乡村特色产业规划,加强川产道地中药材基地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中医药资源,支持开展区域中医药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