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传承发展川派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