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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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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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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