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加强传统疗法、传统中药炮制工艺技术及老药工经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