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