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统筹纳入本地区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体系,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防治机构建立临床治疗与预防保健融合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