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化解主体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调解,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