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