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