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