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涉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