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