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