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