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