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和巡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