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新上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