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湿法作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全部覆盖并在十日内清运完毕;十日内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到当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报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