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