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外国人在本省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散发宗教宣传品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三)干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内部事务;
(四)擅自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讲经、讲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