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