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慈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