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经民主协商推选,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