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或者进行日常宗教生活不得妨碍和影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秩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