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