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