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