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