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