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