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