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