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