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