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