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七条已修改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对工业遗产、农业遗产、乡土建筑等特殊类型文物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