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报请机关对拟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拟审议表决前二个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