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