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