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立法应当从自治区的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和民族特点,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