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