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