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