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赛里木湖管理机构)是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赛里木湖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和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赛里木湖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建设、维护、管理赛里木湖基础设施,改善游览条件,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服务;

(三)规范、管理和监督赛里木湖内的旅游活动、商业特许经营和一般经营活动;

(四)根据赛里木湖生态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游客规模;

(五)组织开展赛里木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的传承整理、挖掘工作,做好保护赛里木湖自然资源、人文景观的宣传;

(六)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七)完成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