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

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